移民后还能移民内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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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客户在咨询移民香港、移民台湾的事情,问得最多的问题是“移民了之后能不能再移民回来呢” 移民香港和移民台湾基本都属于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获得该身份后,可以任意进出中国大陆(港澳台除外)且无需办理手续;同时可以在国内居住及生活,同样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由于香港和台湾地区属于单独的入境事务处系统,即使您以前是拿过港籍或台籍的身份,只要超过离境时间,则必须重新申请入境通行证才能返回香港或者去台湾地区。但是无论是否重新申请,都不影响其在香港或台湾地区享受居民的待遇。

那么是不是移民了就不能再移民回来了呢? 并不是!我们说的移民是指拿到移民目的国的永久居留权,而永久居留权是最接近国籍的一个称谓,它代表了一个移民获得了目的地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然而虽然永久居留权的意思就是长久住下来,并且拥有在该国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等活动的资格,但是每个国家对公民权和永久居留权的规定都不一样。

例如美国绿卡就被称为“移民签证”,这是由于这种签证赋予了持有人在美境内居留权,并且有机会申请成为美国公民,成为美国公民以后享有美国的种种福利(除选举权外)。 又比如加拿大移民签证,获得移民签证代表着申请人已经获得了加拿大的永久居留权,并且有资格申请加入加拿大国籍以成为加拿大公民。当然,也可以不申请加拿大国籍继续保留永久居留的身份。 可见,所谓的“移民”就是获取一个国家的永久居留权并据此申请加入这个国家的国籍从而成为这个国家的一颗“摇钱树”。而有了这棵树就可以在这个国家自由地从事各类经营生产活动并且收益了。

所以,从定义上看,移民就等于拿到了永久居留权并以此为基础获得了某些权利,也就是说拥有了永久居留权就相当于有了“绿卡”——这张绿色的卡片是一个永久居留权的象征,也是你在国外合法居住的证明。 而离开了大陆的人,不管是否有绿卡,要再回到内地是需要重新办理证件的。不过持有绿卡的人员在出入境的时候无须向边检人员出示证件,只要提供护照和绿卡即可通行,但在出国期间,绿卡作为身份证明文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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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定居英国已取得英国永久居留权,并已申请回内地定居的,公安机关应批准其定居。批准定居后,即丧失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及原来持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失效。定居英国并已取得英国永久居留权的港、澳、台同胞要求回大陆定居,仍按公境检[2000]1675号通知执行。

一、受理申请

由申请人委托其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具体事宜请咨询拟定居地公安机关),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回国定居申请表》(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具);

(二)申请人在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国外的护照或者证件(原件);

(三)国外定居地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国外定居地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国外注册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出具的申请人从业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在国内有无户籍证明原件和申请人亲属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国内亲属的身份证件、房产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八)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后的办理程序

(一)拟定居地市、县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对准予批准定居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通过申请人国内亲属将批准定居的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由申请人携带该通知书和国外注册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出具的离职证明,向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二)申请人的申请未经公安机批准,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一次复议。省公安厅对申请人复议申请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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