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什么政体?
加拿大的政治体制,可以用简单两个字形容——民主;也可以用一个名词解释——共和制多元主义代表民主制度。 这里所说的民主是指“现代民主”或“代议制民主”,而不是古代希腊那种直接民主。
在加拿大,立法权属于议会(Parliament);行政权属于总理和内阁(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司法权属于各级法院。 加拿大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和相互制约的宪政体制,这种体制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在加拿大,任何权力都不可能由某一方独揽,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权力分别掌握在不同主体手中并且互相制衡。
比如,根据《加拿大宪法》(Constitution of Canada)第90条,只有公民有权投票选举国家元首——即英王的代表。第91条规定了联邦和各省政府的权限划分,包括财政、税务、移民、海关等等重要的领域都列入了各省的管辖范围而并非全部由联邦政府统管。
除了各州拥有广泛的自治权外,议会中还包括非人民代表的组成,他们作为利益团体代表各自提议案并参与辩论。总理必须得到议员的支持才能执政,而议员一旦丧失多数支持,总理就必须辞职或者发起大选。 在加拿大,无论是政府还是政党都不能绝对掌控议会中的多数席位,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政府的权力。例如,虽然现任总理可以任命部长并组建自己的内阁,但是内阁必须得到议会中自己党团和支持党的信任,否则就会失去执政地位。 如果选民对政府的表现不满意,他们可以解散议会、发起大选,以此改变政府的决策。加拿大法院有权审查各级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并通过发令令其停止非法行为。所以加 拿大既不是总统制也不是君主立宪制,而是共和制的多元主义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