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以申请工程签证?
1、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量增加而引起的费用变化,属于施工单位应当获得的工程款; 2、非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停工造成的损失,属于施工单位应当获得的赔偿款(具体看合同约定); 3、合同之外约定的其他工作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4、不可预见费中的风险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工程签证往往很难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需要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共同确认签字才能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如果涉及到以上事项的工程签证,应尽量提前拟定好模板,并请建设单位进行确认和批复,以避免在后期结算时产生纠纷。
一、签证单是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承包合同之外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的书面约定。它反映的是承发包双方的实质利益,是解决经济纠纷、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二、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第6.0.19条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应当进行工程计量与造价确定:
(1)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漏项造成工程实体出现不合理减损; (2)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价格变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实际量变少或工作内容减少及相应价款增减;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造成返工的费用;
(5)因发包人或监理人迟延下达开工通知、批准竣工报告等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而增加的费用;
(6)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所造成的人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临时设施摊销等费用的增加;
(7)专业分包工程的工期顺延,所引起承包人各项成本增加的费用;
(8)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损坏、修复费用的索赔;
(9)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情形。
三、对于上述规定的第(1)(2)(3)种情况,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作为工程洽商变更进行处理;而对于其它几种情况,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工程洽商变更来处理了。
四、关于如何办理洽商签证手续,目前大多数地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一般会予以体现。一般来讲,其程序如下所示:
首先由现场技术负责人员填写“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项目监理单位,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
然后由项目总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图纸和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核实确认后报建设单位;
最后由总包与土建、机电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核实确认后报项目部,并经项目部领导审批同意后履行洽商签证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形的洽商签证,均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来进行,不能任意夸大事实或者缩小事实。否则不但无法获得建设单位认可,而且可能还会被当作恶意串通而遭受罚款甚至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