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原属于哪个洲?
严格说,澳大利亚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联邦”(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由六个州和一个领地组成。 联邦是1901年1月1日成立的,而原联邦(The Provisional Federal Parliament)成立的时间是1897年2月1日。它设立的目的是在正式立法机构确立前管理澳大利亚事务。因此可以说澳大利亚从1897年起就具有了国家的意义。 之所以称为“原联邦”是为了和后来的联邦相区分,用词上和英语原文中并没有实际上的区别。
那么为什么1897年时澳大利亚可以作为一个“国家”存在呢?这就要说到英国君主立宪制中的一个很有趣的机制——王室宪章(Royal Charter)。国王(或者女王)可以通过颁布王室宪章的形式授予某个组织以“国家”地位,当然这种“国家”地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而是一种象征性的地位,主要在于获得海外贸易特权等经济方面的利益。
1600年,英王詹姆士一世颁布了给予荷兰东印度公司以“国有”特权的王室宪章,从而使该公司获得了同西班牙无敌舰队展开竞争的资格。而在18世纪,英国的许多私人商行也获得了类似的特权,如1750年的俄罗斯特许公司、1764年的亚洲贸易公司、1769年的马德拉斯贸易公司等等。这些商业机构得到王室特许,可以在某段时期内免税并在贸易上进行特殊安排(比如免交食盐税收,这在当时是一项重要的福利)。
除了贸易上的便利外,获得王室宪章的公司还可以印制钞票(这是最早的国债),发行公债并收取利息,向国外借贷,甚至直接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不过这些特权也不是无限期的,通常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到期后需重新申请。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类通过特许状而取得“国家”身份的公司叫做“临时国家”(Proto-state)或“准国家”(Quasi-nation)。
澳大利亚就是通过王室宪章从一个“准国家”发展到了一个真正的国家。1787年到1792年间,第一批移民到达澳洲东南部,他们来自世界各地,主要是为了逃离压迫和贫穷。当时英国国会并没有制定任何关于这块殖民地的法律,这些移民只能通过执行1763年的《殖民地法》(Legal Code for Colonies)来建立他们的社会。这部法律赋予了总督权力,但并没有赋予议会(当时只有伦敦才有立法权),所以本质上这些都是专制统治。
到了18世纪末,移民们认为应该成立自己的议会并制定自己的法规,这时一个完整的国家形态就已经出现了。虽然这样看来这个国家是由白人建立的,并且对土著居民实行残酷的政策,但是它的民主制度却是超越时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