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签证是什么?
根据1986年中美两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解决离婚问题的协议》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在中国境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持外国离婚判决书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
这一特别的诉讼程序称为“离婚诉讼认可和保护”(Adjudication on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Foreign Divorce Decisions,简称ARED),由涉外婚姻案件审判部门(一般设在国际民商事审判庭中)负责审理。需要指出的是,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能直接在我国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当事人争议标的发生地的法律。
适用离婚诉讼认可和保护程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只有涉外离婚诉讼的案件才需要进行离婚诉讼的认可。对于在国内结婚并生活的夫妻,即使一方属于外国国籍,或者双方均属外国国籍,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其离婚须在中国驻国外领事机构办理,在国内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2、只进行了离婚诉讼,没有生效判决的,应当予以中止诉讼。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原告必须提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原件以及经公证认证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复印件。经公证认证的材料必须呈交中外文对照译本。根据我国法院有关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承认与执行的规定,只有经过公证认证的其他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我国法院认可,未经公证认证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不能作为证据被我国法院采信。我国法院在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的认可上,实行严格的标准。根据我国有关司法文件的规定,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得到我国法院的认可:
(1)未能依法对婚姻关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做出处理的;
(2)侵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
(3)违背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
(4)未经合法程序作出的;
(5)无法认定的;
(6)我国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而外国法院判决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制度的;
(7)其他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
3、一旦法院对离婚判决书予以承认,其便具有了国内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判决书的执行力等同于国内的生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