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认可哪些国外大学?
国内认可多少所外国大学呢?这个问题可大可小,如果仅仅从数量的角度来看待的话,那么答案就是“无数”! 因为我国政府于1978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一直延续至今,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任何国家或者个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都不能随意传播他人作品;而且这个所谓的他人作品包括了一切文字、图形、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等版权领域内的作品,甚至包括了你正在阅读着的这份回答。当然,作为交换,我们也不能再像过去那样随便使用他人的作品了—无论是否标注了出处以及作者姓名,你都必须经过作者的同意才能使用其作品。否则,你就是侵权者。 不过,这里所说的作者和作品适用条件很宽泛,并不等同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和作品,因为按照我国的著作权法,只有属于下列情况的才有资格称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
1. 自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为完成某种任务或者基于某种目的而产生作品的公民或组织;
3. 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取得著作权人资格的公民或组织。 而对于下列情形的作品则不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予以保护:
1.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 不能确定作者身份的;
3.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报登的;
4. 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未送达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出版部门的;
5. 不缴纳费用或提供的地址不明确的;
6. 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尽管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中都有关于自动保护的规定,但是出于对国家主权和利益的考虑,我国著作权法仍然坚持采取自愿原则即只有那些主动提出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外国作品才能得到保护。凡是未能依法办理申报手续而未经认证的外国作品一律不予保护。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境外著作权人的保护同样适用于具有著作权法上权利和义务的其他权利义务人,如境外专利权人及其独占许可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人及其独占许可人,以及在先著作权权利人。
总之,凡是在《伯尔尼公约》框架内提交的申请,只要符合该公约的条件,并且没有被排除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