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生档案怎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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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国外的留学经历转变为在应聘时的优势,这是海归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海外留学人员毕业(入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海外留学人员毕业(入学)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留学人员档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14号)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农业部、科学工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地震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教国外司(2006)1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科学院、国资委、中直机关、中国科学院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九三一部队、总装备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二炮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外交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团中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科学院贵阳地球化学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总后勤部所属医院、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三二医院、武警总医院、武警全国总队医院、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解放军第一八0医院、解放军第一五O医院、西南武警总医院、武警黄金第一支队、武警黄金第二支队、武警黄金第三支队、武警森林部队第一支队、武警森林部队第二支队、武警交通第二支队、武警交通第四支队、武警浙江总队医院、武警陕西总队医院、武警甘肃总队医院、武警山西总队医院、武警广东总队医院、武警山东总队医院、武警青海总队医院、武警新疆总队医院、武警工程学院、武警医学院、武警浙江省总队杭州医院、武警贵州省总队医院、武警黄金第四支队、武警消防总队江苏总队、武警湖南总队医院;武警辽宁总队医院、武警部队医院、武警广西总队医院、武警云南总队医院、武警甘肃康复医院、武警贵州康复医院、武警黄山疗养院、武警杭州疗养院、武警厦门疗养院、武警济南疗养院、武警辽宁疗养院、武警山西疗养院、武警甘肃疗养院、武警上海疗养院、武警江西疗院、武警湖北疗养院、武警青海疗养院、武警新疆疗养院、武警贵州疗养院、武警湖南疗养院、武警福州疗养院、武警山西疗养院、武警云南疗养院、武警广州疗养院、武警乌鲁木齐疗养院、武警哈尔滨疗养院、武警乌鲁木齐疗养院附属门诊等单位的海外留学人员的有关精神,本着“档案主体参与决策、档案用途有利于服务”的原则,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留学人员的档案,是其履历和学习成果的客观记录,是其社会身份及相应合法权益的凭证,必须予以妥善保管。

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档案库,没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在人事档案中开辟相应栏目代传。

第三条 妥善管理好海外留学人员个人档案,是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报效国家的保证,对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维护和体现国家的利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妥善保管好海外留学人员档案,是对这些人员信任和关心的表现,这是人事行政和事业单位良好运行的基础,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须遵循的准则。

第四条 对来到我中心的海外留学人员,为其提供档案查阅服务。有工作单位的人,其档案不存档。

第五条 留学人员的档案,应随其调动、辞职、解聘等,直接转到新的接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地区人才市场。

出国(境)留学人员,在出国(境)留学期间,其档案暂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第六条 在国内规定年龄内,因特殊情况未能在国外或留学期间完成学业而中途回国的留学人员,按退职、退培或待业人员对待,其档案按有关规定转回户籍所在地。

在留学期间,因学业完成时间超过规定年龄而不能归国者,其档案仍按上述规定办理。

在留学期间,本人因犯严重错误受处分,或被开除学籍、品行欠佳、严重失实者,其档案中不宜存放学校所发给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随其新的职业调整而转递。

第七条 本规定中提及的留学人员档案,是指出国(境)之前在所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个人档案。

第八条 本规定中提及的新的接收单位(单位主管部门),是指在录取(录用)出国留学人员时有人事档案管理权,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由该部门行使对所属单位及所属单位中的人事行政管理权。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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